主编部门: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
批准部门:建设部
实行日期:1988年10月1日
关于发布部标准《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》的通知
(88)建标字第30号
根据(81)城科字第15号文的要求,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负责编制的《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》,经我部审查,现批准为部标准,编号CJJ16—88,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实施。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,请函告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
第一章 总则
第1.0.1条
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是城市规划,建设和管理的基础工作。勘察工作应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,深入调查研究,确保
质量,为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。
第1.0.2条
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。
第1.0.3条
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应达到下列要求:
一、查明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,地下水的开采和污染情况;
二、对可供可采的地下水资源进行评价和预测;
三、对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出建议。
第1.0.4条
当勘察区的地下水动态主要受自然因素控制时,勘察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应符合本规范“第二章:一般地区的勘察方法与要求”
的规定。
当勘察区的地下水动态主要受开采因素控制,并出现与地下水开采有关的环境问题时,勘察工作内容和工作量除符合第二章有关规定外,应符合本规范“第三章:开采地区的勘察方法与要求”的规定。
第1.0.5条
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,一般划分为规划、初勘、详勘和开采等四个阶段。各勘察阶段的工作,应符合下列要求:
规划阶段,应大致查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,对地下水资源进行概略评价,并对下一步勘察工作提出建议,为城市总体规划或水源建设的计划任务书的编制提供依据。
初勘阶段,应基本查明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,提出水源方案并加以比较和论证,确定拟建水源地段,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初步评价,为水源初步设计提供依据。
详勘阶段,应详细查明拟建水源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,对地下水资源作出可靠评价,提出地下水合理开采利用方案,并预测水源开采后地下水的动态及其对环境的影响,为水源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。
开采阶段,应在已开采区或已建水源地段具备详勘资料的基础上,进行专题调查研究,必要时辅以勘探试验手段,并进行地下水动态与均衡观测等,提高地下水资源评价精度,为水源地的改建、扩建或地下水科学管理提供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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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
城市 水文 供水 地质 勘察 cjj16 规范 所有关键字